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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客戶給付保險金事件二審勝訴案例
保險法第34條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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