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客戶給付保險金事件二審勝訴案例

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客戶給付保險金事件二審勝訴案例

2

保險法第34條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

#公司法律顧問 選詠智. www.Law888.tw

#銀行法律師。 #上市公司法律顧問

#離婚律師 #監護權 #刑事訴訟 #土地重劃專業律師 #勞資談判 #民事訴訟 #銀行法律師

#土地不動產訴訟。#高雄、台南、屏東、台北、台中律師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