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刑事法律專欄—刑法第154條第1項所稱參與犯罪之結社,指加入以犯罪為目的之社團為成員,而不問參加犯罪活動與否,犯罪即屬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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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92,台上,473
【裁判日期】 920128
【裁判案由】 妨害秩序
【裁判全文】

人民固有結社之自由,惟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藉多眾之智與力以

圖破壞公共秩序,自有排除及預防之必要。但結社係一抽象組合,

不可能有任何行為或動作,犯罪宗旨之實施或從事犯罪活動皆係由

於成員之參與。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參與犯罪之結社,

指加入以犯罪為目的之社團為成員,而不問參加犯罪活動與否,犯

罪即屬成立,至其行為是否仍在繼續中,則以其有無持續參加活動

或保持聯絡為斷,此項犯罪行為依法應由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之檢察

官負舉證責任。若成員在參與行為未發覺前自首,或長期未與該社

團保持聯絡亦未參加活動等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該結社者,

即不能認其尚在繼續參與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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