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民事法律專欄—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如非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縱業經法院備查,亦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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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65)台函民 字第 01681 號
發文日期:民國 65 年 03 月 02 日
資料來源: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738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087、1088、1174 條 ( 19.12.26 )

要旨:

查父母非為子女利益,不得將未成年子女之繼承權拋棄。本件楊陳○麗代

其未成年之女楊○雯所為繼承權之拋棄,如非為其利益,即使業經法院備

查,亦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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