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客戶妨害電腦使用案件不起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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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60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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