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客戶詐欺案件二審無罪勝訴案例

刑法第339-4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

    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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