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客戶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調解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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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5條第5項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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