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ll us now:
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客戶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調解成功案例 民法1055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
詠智法律4.0「全方位問題解決」—「TSOYP」
「total solution of your problems」
詠智聯合律師事務所張清雄律師《法律顧問》給您更多更好的服務:
1.維護您公司的法律權益
2.健全您公司的法定體制
3.調解您公司的勞資糾紛
4.管理您公司的人力資源
5.調解您公司的勞資糾紛
6.協助您公司的行銷推廣
法律諮詢預約電話07-2728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