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張清雄法律諮詢專線5226665-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執行業務將納入衛生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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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自衛生署

http://www.doh.gov.tw/CHT2006/DM/DM2_p01.aspx?class_no=25&now_fod_list_no=12047&level_no=2&doc_no=84520

衛生署4月26日召開「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執行業務管理相關事宜」會議,基於消費者權益保障及政府施政一體精神,針對長期存在已久的傳統整復推拿人員正式納入管理,明訂執行業務管理要點,除對該從業人員予以正名並明確要求該等人員執業應遵守「八不二要」原則。至於,本管理要點發布前,其執業場所已與醫療機構設在同一地址,且其執業空間與同址醫療機構有明顯區隔者,得繼續執業至本(101)年12月31日,明(102)年1月1日起應予全部撤離。衛生署表示刻日即發函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加強落實辦理。如有違反,應依醫療法、醫師法、物理治療師法、藥事法、藥師法、全民健康保險法或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令查處。
衛生署召開本次會議計有中醫師公會、傳統整復公協會等相關團體出席會商,針對傳統整復推拿人員的執業方式已達成具體共識,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執行業務應遵守「八不二要」原則如下:
(一)不得從事醫療行為。
(二)不得從事醫療廣告。
(三)不得為易讓人誤認具有醫療效能之建議或宣傳。
(四)不得申報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
(五)不得從事藥品調劑業務。
(六)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藥品、醫療器材。
(七)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客人。
(八)執行業務之處所不得與醫療機構同一地址。
(九)於執行業務時要配戴標示有「傳統整復推拿人員」之識別證。
(十)所穿著之衣服要與醫事人員有所不同。
衛生署進一步表示,本案由衛生署訂定管理要點,係基於政府一體精神,將一般民眾所認知涉及健康的傳統整復推拿行為納入管理,執業方式予以明確規範,避免民眾權益受損投訴無門。此外,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執業場所與醫療機構不得設在同一地址,惟本要點發布前其執業空間與同址之醫療機構已有明顯區隔者,可繼續執業至101年12月31日等內容,衛生署已考量消費民眾健康與就醫權益,明確區分傳統整復推拿與中醫傷科的醫療行為,並兼顧既有從業人員工作生計等因素後,所為之管理措施,衛生署除以積極態度去處理攸關民眾健康權益的問題,未來亦規劃辦理該等人員之證照制度,以提升傳統整復推拿人員之執業品質並保障消費者健康安全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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