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民事法律專欄-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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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薪資報酬委員會會議議程由召集人訂定,其他成員亦得提供議案供委員會討論。

會議議程應事先提供予委員會成員。

召開薪資報酬委員會時,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成員簽到,並供查考。

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成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委託其他成員代理出席;

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委託其他成員代理出席委員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且列舉召集

事由之授權範圍。

薪資報酬委員會為決議時,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ㄧ以上同意。表決時如經委員會主席徵詢

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作成紀錄。

第三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條 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屆次及時間地點。

二、主席之姓名。

三、成員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

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委員會成員之反對或保留意見。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委員會之成員、專家

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反對或保留意見。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如成員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

除應於議事載明外,並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

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薪資報酬委員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

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委員會成員,並應呈報

董事會及列入公司重要檔案,且應保存五年。

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薪資報酬委員會相關事項之訴訟時,應保存至訴訟終止為止。

第一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以視訊會議召開薪資報酬委員會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議事錄之ㄧ部分。

第十一條 薪資報酬委員會得經決議,委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員,就行使職權有關之事項為必要

之查核或提供諮詢,其費用由公司負擔。

第十二條 經薪資報酬委員會決議之事項,其相關執行工作,得授權召集人或委員會其他成員續行

辦理,並於執行期間向委員會為書面報告,必要時應於下一次會議提報委員會追認或報告。

第十三條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

前依本辦法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並於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但實

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者,得於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設置完成,並於一百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前,不適用第八條第一項有關召開會議次數之規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出處來源http://www.fscey.gov.tw/Layout/main_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42161&path=1172&Languag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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