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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2007060
3B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8、15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第 3 條    前條第三款所定各類科教育學程課程,其內容如下:
一、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包括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教材教法、
教學實習及半年教育實習課程。
二、國民小學、幼兒園及中小學校師資類科:包括教學基本學科課程、教
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教材教法、教學實習及半年教育實習課程。
三、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包括一般教育專業課程、特殊教育共
同專業課程、特殊教育各類組專業課程及半年教育實習課程。
第 5 條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開設各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
,規定如下:
一、中等學校:至少二十六學分。
二、國民小學:至少四十學分。
三、幼兒園:至少四十八學分,其包括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三十二學分。
四、特殊教育學校(班):至少四十學分。
五、中小學校:至少五十學分。
各類科教育學程,應依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核定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
學分數規劃實施;每學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之上限及修業期程等相
關規定,由各校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 8 條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於洽定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兒園、特殊教育
學校(班)或其他教育機構供其學生實習時,應經各該管教育實習機構主
管機關同意。
第 15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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