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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8804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010460711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6、17 條條文

第 3 條    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其種類及範圍如下:
           一、計程車計費表。
           二、衡器:非自動衡器、重力式自動裝料衡器及非連續累計自動衡器。但
               不包括下列各衡器:
           (一)檢定標尺分度數(n) 均大於一○○○○,且非供交易使用之非計
                 價衡器。
           (二)最大秤量大於一公噸之懸掛式衡器。
           (三)體重計。
           (四)動態衡量之非自動衡器。
           (五)最大秤量三公斤以下且檢定標尺分度數(n) 在三○○○以下,且
                 非供交易使用並於本體標示其意旨之非計價衡器。
           三、非侵入式機械血壓計。
           四、體積計:
           (一)液體用量器:刻有分度之金屬製量桶及量槽。但不包括下列量槽:
                 1.全量大於一一○立方公尺之量槽。
                 2.壓力式量槽。
           (二)膜式氣量計。但不包括使用空氣最大流量大於每小時九○立方公尺
                 之氣量計。
           (三)水量計:容積型、速度型(奧多曼、單一噴嘴及多重噴嘴)、連結
                 式及渦流型水量計。但不包括口徑大於三○○毫公尺之水量計。
           (四)油量計。但不包括口徑大於一六○毫公尺之油量計。
           (五)液化石油氣流量計。
           五、浮液型牛乳比重計。
           六、電度表:瓦時計、乏時計、需量瓦時計、電子式電度表及匹配於電度
               表之變比器。但不包括下列各電度表:
           (一)附屬於電器產品之電度表。
           (二)附屬於變流器之電度表。
           (三)盤面式電度表。
           (四)攜帶式電度表。
           (五)標準電度表。
           (六)直流電度表。
           (七)電能轉換器。
           (八)電壓六○○伏特以上之電度表。
           (九)匹配額定二次電流小於五安培比流器之電度表。
           (十)額定二次電流小於五安培之比流器。
           (十一)標稱系統電壓大於六九千伏特之變比器。
           七、速度計:
           (一)公務檢測用雷達測速儀。
           (二)公務檢測用雷射測速儀(光達式)。
           (三)公務檢測用感應式線圈測速儀。
           八、公務檢測用噪音計。
           九、濃度計:
           (一)公務檢測用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
           (二)稻穀水分計。
           (三)公務檢測用車輛排氣分析儀。但不包括機車及柴油車用之車輛排氣
                 分析儀。
           十、公務檢測用照度計。
           十一、水銀式及電子式體溫計。
           前項第二款應經檢定之非計價衡器,其非供交易、證明或公務檢測使用,
           並經標示其意旨者,免予檢定,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應
           予檢定。
           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規定之衡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至第三目、第六目、第七目、第九目及第十目規定之
           電度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6 條    申請人申請檢定,應填具申請書,連同檢定費、度量衡器及度量衡器檢定
           檢查技術規範規定應檢附之文件向檢定機關(構)辦理;必要時,檢定機
           關(構)得另通知檢附相關文件。但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前項申請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申請人名稱、地址及簽章。 
           二、度量衡業許可執照號碼。但申請人非屬度量衡業者免填。 
           三、度量衡器名稱、數量及內容。 

第 17 條   檢定合格證書遺失或毀損者,得檢具申請書或相關證明文件,連同證照費
           ,向檢定機關(構)申請補發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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