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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客戶損害賠償事件一審勝訴案例

案件簡述:
本所當事人(為被告)前對原告聲請假扣押,欲聲請返還擔保金,原告認受有損害,提出損害賠償告訴。本所律師主張本所當事人聲請假扣押裁定,屬債權人依法保全其債權得受清償之正當方法,難認本所當事人有何以假扣押方式侵害原告權利之故意或過失;又原告未提出舉體損害,亦未提出單據證明,請求本所當事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實屬無據。感謝法官公平審理,判決本所當事人勝訴。
民法第184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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