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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客戶偽造文書等案件不起訴勝訴案例
案件簡述:
本件告訴人與本所當事人為兄妹關係,告訴人質疑本所當事人於母親死後,未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或授權,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將母親所有之基金辦理解約,認為本所當事人涉有偽造私文書等罪嫌而對本所當事人提出告訴。本所律師主張,該基金之申購或贖回均透過網路銀行,而非臨櫃文件申請,縱有解約事實,並不存在書面文件,本所當事人自無偽造文書之行為可言,感謝檢察官明察秋毫,認本所當事人犯罪嫌疑不足,作出不起訴處分。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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