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詠智提醒您,囤積口罩、哄抬價格,會有刑責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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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應武漢肺炎疫情,為加強防疫物資控管,確保數量充裕,行政院業於1月31日公告,「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所定生活必需用品;衛生福利部亦自今日起,依傳染病防治法54條第1項規定,徵用國內業者生產的上開口罩。

       而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前述公告之口罩,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或有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已開始徵用之口罩且情節重大者,將涉犯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之哄抬、囤積商品牟利之罪或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之囤積、哄抬防疫物資之罪等刑責,分別將處最重三年以下或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聞來源:https://www.moj.gov.tw/cp-21-126293-814cb-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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