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客戶離婚等事件勝訴案例

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客戶離婚等事件勝訴案例
1
民法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

    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

S__5152793

詠智法律4.0「全方位問題解決」—「TSOYP」

「total solution of your problems」

詠智聯合律師事務所張清雄律師《法律顧問》給您更多更好的服務:

1.維護您公司的法律權益

2.健全您公司的法定體制

3.調解您公司的勞資糾紛

4.管理您公司的人力資源

5.調解您公司的勞資糾紛

6.協助您公司的行銷推廣

法律諮詢預約電話07-2728828

www.Law888.tw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