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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自2017年1月1日起上路,日後以出租房屋為業的房東,租賃契約若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最高將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
台北市政府地政局表示,近年因房屋租賃所衍生惡房東或惡房客的糾紛事件時有所聞,租屋糾紛肇因於租賃雙方對權益的不瞭解與漠視;新制上路後,除了於不得記載事項規範不能限制房客不得遷入戶籍及明定不能限制房客申報租金以扣繳綜合所得稅外,對於押金、水電費、修繕義務及提前終止租約的約定等常見租賃糾紛,均有詳細規定,如擔保金(押金)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水費及電費單價計算、設備損壞以房東修繕為原則及違約賠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等,新規定自2017年元旦起即可據以規範。
地政局為推廣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已配合內政部針對大專院校作宣導,也在市立圖書館、社區大學等地舉辦說明會向房東及房客進行推廣,並發函各社區管理委員會協助宣導社區所有權人,如有出租房屋供作住宅使用,請使用符合內政部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租賃契約。更進一步要求提供網路廣告的業者(樂屋網、台灣搜房網、台灣租屋網、家天下不動產網、591房屋交易網、 好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網站連結房屋出租或租屋時,增加「警語視窗」,以保護使用及透過網站查詢相關租屋資訊的消費者權益,不但保障出、承租雙方權益,更達到健全租屋市場目的。地政局呼籲,民眾簽訂租賃契約時,切記要詳閱契約書內容,並儘量採用新版租賃契約書,以免權益受損。
有關「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內容,歡迎民眾上地政局網站/業務資訊/不動產交易/不動產交易安全/不動產交易安全教室/不動產交易契約書範本(http://www.land.gov.taipei/ct.asp?xItem=2803177&ctNode=85057&mp=111001)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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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律師:張清雄律師
◎學經歷:
2000年通過法務部調查局法律實務組特考。
2000年律師高考及格。
2001年加入高雄律師公會,擔任執業律師。並擔任高雄律師公會第11屆理事暨勞資關係委員會召集人、及律師公會全聯會第7屆第3任裁判實務委員會委員。
2016年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畢業.公辦自辦市地重劃抵費地盈餘款之探討。感謝姚志明博士指導。
◎執行業務範圍:
目前執業範圍包含:台中、台南、高雄、屏東、嘉義、澎湖等區域,暨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及所轄高等軍事法院、地方軍事法院及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