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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客戶損害賠償等事件勝訴案例
案件簡述:
本所當事人為金融機構,原告前來辦理貸款,經本所當事人審核後不予核貸,原告遂提告要求本所當事人給付借款及損害賠償。本所承辦律師主張本件申貸處於內部審議階段,仍未達致兩造就消貸借貸內容達成全然合意之程度,自難認定兩造已有效成立借貸契約,原告無權請求被告交付借款。
民法第474條第1項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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