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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客戶偽造文書案件不起訴勝訴案例
案情簡述:
本所當事人為公司監察人,因時任董事長遲未提出財報,故發函全體股東要求召開臨時董事會,卻遭時任董事長以未經股東同意卻盜刻股東印章,並蓋於同意召開臨時股東會之股東名冊上,認為本所當事人有涉犯違造文書罪嫌而提告。惟經本所所長張清雄律師主張,臨時股東會之股東名冊上所蓋之印文,確實經過各股東同意後始進行刻章、蓋印,感謝檢察官明察秋毫,做出不起訴處分,還給本所當事人清白。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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