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客戶損害賠償事件二審勝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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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84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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