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客戶離婚事件三審勝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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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2條第2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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