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客戶給付工資事件勝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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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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