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ll us now:
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客戶給付工資事件勝訴案例
勞基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上市公司法律顧問
#企業併購法 #證券交易法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公司自治原則
#董事變更登記
#保留訴訟權利
#申請董事變更
#公司法律顧問
#企業經營策略規劃
#民事訴訟 #離婚律師 #監護權
#刑事訴訟 #銀行法律師
#土地不動產訴訟
#勞資談判
#高雄律師
#台南律師
#屏東律師
#台中律師
#台北律師
#新北市律師
https://www.law88888.com.tw
☎️(07)272-8828
高雄市前金區旺盛街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