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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蝦米戰勝大鯨魚 本件案例為美商跨國大公司控告本所客戶違反商標法案件,由張清雄所長親自出馬應戰,從一審無罪判決到二審維持無罪定讞,感謝客戶相信張清雄律師。有我在,不許您委屈!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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