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ll us now:
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客戶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調解成功案例
強制執行法第14條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其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
———————————————————–
https://www.law88888.com.tw
☎(07)272-8828
#公司法律顧問 就選張清雄律師
#銀行法律師 #上市公司法律顧問
#離婚律師 #監護權 #刑事訴訟 #土地重劃專業律師 #勞資談判 #民事訴訟 #銀行法律師
#土地不動產訴訟
#企業經營策略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