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客戶妨害自由案件不起訴勝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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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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