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客戶業務侵占事件不起訴勝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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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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