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客戶妨害自由案件不起訴勝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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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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