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ll us now:
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客戶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勝訴案例
民法758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759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
google.com/+高雄律師張清雄
張清雄律師 官網www.law888.tw
粉絲頁https://www.facebook.com/law888072728828/
詠智,謝謝您的委任與信任!!
張清雄律師帶領專業的律師團隊專精:公司專屬法律顧問,銀行法,不動產及土地重劃專業律師,公司法,離婚監護權訴訟,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國賠。
預約法律諮詢專線:07-2728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