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ll us now:
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客戶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最高法院發回勝訴案例
強制執行法14條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其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
——————————————————————————————-
google.com/+高雄律師張清雄
張清雄律師 官網www.Law888.tw
粉絲頁https://www.facebook.com/law888072728828/
詠智,謝謝您的委任與信任!!
張清雄律師帶領專業的律師團隊專精:公司專屬法律顧問,銀行法,公司法,不動產及土地重劃專業律師,離婚監護權訴訟,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國賠。
預約法律諮詢專線:07-2728828
高雄市前金區旺盛街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