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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貪污案件新聞案例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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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連結: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195674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 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 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 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 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 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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