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張清雄(07)2728828-薪資所得未許實額減除費用違憲

 

新聞聯結:

司法院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254517&flag=1&regi=1&key=&MuchInfo=&courtid=

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
【薪資所得未許實額減除費用是否違憲案】新聞稿
所得稅法關於薪資所得者支出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仍不許如執行業務者般,以列舉或其他方式為實額扣除,確有不公,大法官宣告該部分之規定違憲。
大法官並憂心現行稅制長期存有缺失,致稅基流失,財富分配益趨不均,惟受制於司法之被動性,僅指出相關機關應通盤檢討現行法令有關所得歸類、計算方式是否合理,以及各項租稅優惠措施是否過於浮濫等事項,要求有關機關悉心體察,貫徹租稅公平原則,合理分配國家稅賦負擔。

司法院大法官於本(106)年2月8日舉行第1453次會議,會中就【薪資所得未許實額減除費用是否違憲案】作成釋字第745號解釋。
解釋文意旨揭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1款及第2款、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僅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之意旨,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財政部中華民國74年4月23日台財稅第14917號函釋關於大專院校兼任教師授課鐘點費亦屬薪資所得部分,與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23條規定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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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律師:張清雄律師

◎學經歷:

1996年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系畢業(現已改名台北大學 )。

2000年通過法務部調查局法律實務組特考。

2000年律師高考及格。

2001年加入高雄律師公會,擔任執業律師。並擔任高雄律師公會第11屆理事暨勞資關係委員會召集人、及律師公會全聯會第7屆第3任裁判實務委員會委員。

2016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畢業.公辦自辦市地重劃抵費地盈餘款之探討。感謝姚志明博士指導。

◎執行業務範圍:

目前執業範圍包含:台中、台南、高雄、屏東、嘉義、澎湖等區域,暨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及所轄高等軍事法院、地方軍事法院及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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