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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案件新聞採訪
國家賠償法
第一條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制定之。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三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四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第五條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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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律師:張清雄律師
◎學經歷:
1996年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現已改名台北大學)。
2000年通過法務部調查局法律實務組特考。
2000年律師高考及格。
2001年加入高雄律師公會,擔任執業律師。並擔任高雄律師公會第11屆理事暨勞資關係委員會召集人、及律師公會全聯會第7屆第3任裁判實務委員會委員。
2016年國立高雄大學法律系研究所畢業.公辦自辦市地重劃抵費地盈餘款之探討。感謝姚志明博士指導。
◎執行業務範圍:
目前執業範圍包含:台中、台南、高雄、屏東、嘉義、澎湖等區域,暨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及所轄高等軍事法院、地方軍事法院及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