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張清雄民事法律專欄—若當事人提起上訴後,始發生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原因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則應由上訴審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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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80年台抗字第71號
案由摘要: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裁判日期:民國 80 年 03 月 01 日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98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續編(一)第 1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916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民事部分(68~94年)第 781-
782 頁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77 條  ( 79.08.20 ) 

要旨:

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

規定,其承受訴訟之聲明,固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若當事人提起上

訴後,始發生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原因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則應由上

訴審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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