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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80 年台上字第 2497 號要旨:
所謂時效不完成,乃時效期間行將完成之際,有不能或難於中斷時效之事
由,而使時效於該事由終止後一定期間內,暫緩完成,俾請求權人得於此
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以中斷時效之制度。故有時效不完成之事由時,於
該時效不完成之一定期間內,如無時效中斷事由發生,其時效即告完成。
我國民法僅有時效不完成制度,未採時效進行停止制度,故時效進行中,
不論任何事由,均不因而停止。原審謂時效不完成,即指時效停止進行,
有時效不完成之事由時,其消滅時效期間,以不完成事由發生前已進行之
期間與不完成事由終止後又進行期間,合併計算之。所持見解,顯有違誤。
相關法規
民法
第 140 條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
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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