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民事法律專欄-依契約自由原則,契約之雙方當事人雖得再訂契約,使原屬有效之契約向將來歸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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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99 年 台上 字第 60 號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民國 99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要旨:

按契約合意終止,係契約雙方當事人,依合意訂立契約,使原有

契約之效力向後歸於無效,亦即以第二次之契約終止原有之契約

(第一次之契約)。依契約自由原則,契約之雙方當事人雖得再

訂契約,使原屬有效之契約向將來歸於無效,惟其成立要件仍應

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定之。而依該條規定,當事人對於

契約必要之點必須意思一致,契約始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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