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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00452722號要旨:
營業人以資產作價投資國外或間接投資大陸地區,應視為銷售貨物,以時
價申報適用零稅率
修 正:
依據財政部 98.01.23 台財稅字第 09804510720 號令「應依
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1 款後段規定,視為銷售貨物
,並依營業稅法第 7 條第 1 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以時價認定銷售額」文字修正為「應依營
業稅法第 7 條第 1 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以換
出貨物或取得股權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行政院公報
第 15 卷 17 期 3168 頁)
相關法規:
營業稅法
第 7 條 左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一 外銷貨物。
二 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 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四 銷售與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
關管理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
五 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
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
稅捐者為限。
六 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七 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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