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張清雄法律預約諮詢專線2728828-民法之遺失物給付報酬實務見解

預約法律諮詢服務電話: (07)2728828

地址:高雄市前金區旺盛街28號1樓(旺盛街與自強路交叉口)

張清雄律師法律文章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jw!T.cVzE2VAhaqgslwVvozup1ptBQ-/
商務部落格:http://www.web66.com.tw/web/Blog?MID=130485

張清雄律師網站:https://law888.tw

 

*************************************************************************

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567號要旨:        

查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經所有人認領者,拾得人於揭示及保管費受償還
後,應將其物返還之,惟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為
民法第八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是遺失物經所有人認領後,其
所有權即確定為認領之所有人所有,拾得人對於拾得物無何權利可資主張
,僅得請求所有人給付報酬。如果所有人未於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認領
,則拾得人即於期間屆滿後取得拾得物之所有權。

相關法規
民法
第  805 條  (認領之期限、費用及報酬之請求)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
利人占有。

*******************************************************************

高雄律師公會張清雄律師詠智聯合律師事務所專辦訴訟專業的律師團隊

諮詢服務電話 (07)2728828給您最專業、活力、熱誠的服務,提供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訴願、代書、土地代書等服務.
**中小企業法律顧問-預防糾紛.解決問題
**法律諮詢服務項目本票裁定,連帶保證人糾紛, 大樓管理糾紛,易科罰金問題,偽造文書,拋棄繼承,命令,所有權,強制執行,傷害罪,違規,調解委員會,過失傷害,存證信函,法拍屋,遺產繼承,離婚訴訟,監護權訴訟,高雄律師,高雄律師事務所,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國賠,法律顧問,交通,律師,代書事項
**1.律師2.上訴律師3.仲裁與調解法律師4.保險法律師 5.刑事法律師 6.土地使用和劃分律師7.契約法律師 8.家庭法律師9.就業及勞工法律師10.性騷擾律師11.監護律師12.破產法規律師13.酒後駕車律師14.民法律師15.民事訴訟律師 16.離婚律師17.物權法律師 18.醫療糾紛律師19.辯護律師20.遺囑、委託和房地產法律師
**服務項目:1.優良企業公司量身訂製專屬VIP級法律顧問幫您息爭止訟2.民事、商事、刑事、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權案件案件 3.公司法律糾紛處理、勞資爭議糾紛處理4.不動產(房屋、土地買賣)糾紛處理、票據案件5.法律文件-遺囑、提存書、取回提存物請求書、離婚協議書、公証/認證請求書、存證信函、律師函及法律訴狀等6.離婚、親子、收養、繼承等家事非訟事件。7.各類型契約書擬定、簽約、見證、修改
**合作代書服務項目 1.不動產買賣贈與、法拍、分割、繼承、信託、所有權移轉登記 2.遺產稅申報、贈與稅申報、其他代書有關業務代辦。
**中小企業法律顧問諮詢-預防糾紛.解決問題.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