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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795號要旨: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外籍家庭監護工之申請許可等事項,
而提供不實之受監護人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資料,亦不論該不實診斷證明書
係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自行或委由其他人所提供,因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依
法從事專業就業服務,應知接受雇主委任辦理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應
檢具合格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對於提供之診斷證明書未經醫師親自勾
選填註而合法開具,縱非有故意,依前開司法院釋字第 275 號解釋意旨
,亦推定為有過失,於不能證明自己無過失者,即屬違反就業服務法。
相關法規:
就業服務法
第 5 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
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
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
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
文件。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
或健康檢查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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