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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勞動三 字第 0910035173 號 令
發文日期:民國 91 年 07 月 10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報 第 2 卷 8 期 8 頁
要 旨: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有關一星期及五日產假薪資給付疑義
全文內容:女性受僱者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
可 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請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雇主不得拒絕。
惟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勞動基準法而言,該法並
無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規定,基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如依兩性工
作平等法請求一星期或五日之產假,雇主並無給付薪資之義務,但受僱者
為此項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
之處分。惟若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則雇主應依勞工請假規
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就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折半發給
工資。至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受僱者,產假期間之薪資,則依相關法令
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
相關法規:
第 15 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
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
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
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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