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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72號要旨:

依據刑法第 302 條之妨害自由罪規定,原應包括私禁及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而言,而所謂非法方法者,尚包括強暴脅迫等情事在內。觀其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較他罪為重,係因其不外以強暴脅迫為手段,並目的在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恐嚇他人,應逕依刑法第 302 條,無適用同法第 304、305 之餘地。

刑法:

第  302 條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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