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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56年台上字第795號
案由摘要: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民國56 年3 月31日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516、528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55年~59年)第 357-36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565、57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550、561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民事法(九)第 636-638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498、508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民事部分(55~67年)第 598-
600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084、1114 條 ( 19.12.26 )
民法 第 1084、1114 條 ( 74.06.03 )
要 旨: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乃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保護及教養
義務,與同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一款所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之扶
養義務者不同,後者凡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皆有受扶養
之權利,並不以未成年為限。又所謂謀生能力並不專指無工作能力
者而言,雖有工作能力而不能期待其工作,或因社會經濟情形失業
,雖已盡相當之能事,仍不能覓得職業者,亦非無受扶養之權利,
故成年之在學學生,未必即喪失其受扶養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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