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民事法律專欄—運送契約所載之受貨人不憑載貨證券請求交付運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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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86年台上字第2509號
案由摘要:損害賠償事件
裁判日期:民國 86 年 08 月 14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公報 第 41 卷 10 期 1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325、720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317、69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279、627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民事部分(68~94年)第 364-
366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630 條 ( 85.09.25 )
海商法 第 104 條 ( 51.07.25 )
海商法 第 60 條 ( 89.01.26 )

要旨:

載貨證券具有換取或繳還證券之性質,運送貨物經發給載貨證券者,貨物

之交付,應憑載貨證券為之,即使為運送契約所載之受貨人,苟不將載貨

證券提出及交還,依海商法第一百零四條準用民法第六百三十條規定,仍

不得請求交付運送物,不因載貨證券尚在託運人持有中而有所不同。故運

送契約所載之受貨人不憑載貨證券請求交付運送物,運送人不拒絕而交付

,如因而致託運人受有損害,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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