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客戶借名登記事件一審勝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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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述

本所當事人與被告原為男女朋友,本所當事人要買房因自身條件不佳貸款成數受限,故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之後本所當事人向被告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被告卻拒不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本所律師主張房屋實際上由本所當事人管理、使用,房地權狀由本所當事人保管,且房屋之相關地政規費、契稅、地價稅、房屋稅、住宅火災及地震險及各期房貸均由本所當事人繳納,本所當事人方為房地真正所有權人,感謝法官採信本所律師主張及相關證據,判決本所當事人勝訴。

民法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259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

    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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