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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客戶損害賠償事件二審勝訴案例
案件簡述:
本件當事人第一審判決應給付對方新台幣70多萬,第二審來委任本事務所律師。案由為對方開設禮儀公司,自民國104年至109年間委任本所當事人為喪家辦理法事,但後來發現本所當事人未具有「道長」身分,有不完全給付之情事,應賠償溢領金額。本所律師主張雙方並未約定須具備「道長」資格,又本所當事人從未以道長自居,對方亦明知本所當事人為道士,且進行之法事並無不周全之情事。法官調查後認為,「道長」僅屬尊稱,並非專指具備特定能力或經歷之人,且對方提出之證據均不足於證明雙方曾約定法事需有道長資格,故將第一審判決廢棄,改判本所當事人勝訴。
民法第227條第1項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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