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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客戶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勝訴案例
案件簡述:
本所當事人執有對方開立之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主張本所當事人未向其提示本票等事由向法院提起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之訴。本所張清雄律師主張票據義務人抗辯執票人未經提示付款,即應由其負舉證責任,惟對方就此未能舉證,此部分主張應無可採,感謝法官明察秋毫,判決本所當事人勝訴。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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