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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客戶給付工程款事件勝訴案例
案情簡述:
本所當事人承攬新建大樓工程,並分包給原告,約定實做實算,工程完成後本所當事人已給付工程款給原告,未料原告卻主張本所當事人尚有積欠工程款並提起本件訴訟。經由本所當事人及承辦律師提出工程應付款項明細及給付證明,法官審理後認定本所當事人確實已給付相關款項,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
駁回原告之訴。
民法第153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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