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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客戶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不起訴勝訴案例
案情簡述:
本所當事人借款給告訴人,告訴人不但未還款,還對本所當事人提告重利及恐嚇取財等罪。本所張清雄所長主張恐嚇罪應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以為判斷基準,並審酌前後之全文,主客觀全盤情形為斷,非得以隻字片語而斷章取義,及僅憑告訴人主觀認定是否心生恐懼;如本所當事人主觀上並無惡意通知之犯意,或通知內容客觀上不足以使一般人心生畏懼,僅使他人產生困惑、嫌惡、不快或稍許不安,難以論以刑法恐嚇罪責。本所當事人與告訴人之對話記錄,就客觀一般社會通念觀之,並無明確表示將對於告訴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為何等具體之加害,難認與刑法恐嚇罪之構成要件相符,感謝檢察官明察秋毫,願意採信張律師的主張,做出不起訴處分。
刑法第34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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