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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客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勝訴案例
案件說明: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件原告於108年6月17日知悉本所當事人之侵權行為及受有損害,卻至111年11月才提起訴訟,亦無證據證明曾有中斷時效之情事,本所承辦律師主張原告明顯已逾2年之請求權時效,法官調查後採信本所律師主張,故駁回原告之訴。
民法第197條第1項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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