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推薦張清雄(07)2728828-客戶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一審勝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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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72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

    一、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

    二、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同意

        允許第三人使用者。

    三、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者。

    四、借用人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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